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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竞争情报活动

热度643票  浏览25次 时间:2011年5月04日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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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情报是指一个地区或企业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对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进行的情报获取、情报分析与研究,从而得出有利于提高本地区或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方法。所谓“竞争情报边界”是指竞争情报活动的界线,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越过了某个界线就会违反相应的规定或准则,而在此界线内从事竞争情报活动,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规定或准则。

根据这种理解以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竞争情报边界可分为两大部分: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从法律边界到道德边界,竞争情报活动所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强,也就是说有些明显是属于法律边界以内的竞争情报行为却越过了道德边界。这两个边界把整个竞争情报活动划分成三大块:非法地带、“灰色地带”以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其中,“灰色地带”指的是虽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领域。由于社会道德伦理其实就是指一般的社会“情理”,因此可以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理解为“合情合理地带”,为了简洁起见,我把它称为“合理地带”。这种划分排除了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虽然合乎社会道德伦理但却为法律所不容。于是,凡是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或行为一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合理地带里从事竞争情报活动,那么你的行为无论在哪个层面上都无可指责。在这三大情报活动领域中,合乎社会道德伦理规范是竞争情报活动的最坚实的地带,“灰色地带”是竞争情报活动的较松软的地带,而非法地带则是竞争情报活动的一片泥沼。

“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

从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中获取情报,是一种典型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这种竞争情报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隐藏在垃圾中的重要情报连同垃圾一道被竞争对手主动地、明明白白地丢弃了,是因为企业认为它已经没有用处,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是垃圾(尽管他们一时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而垃圾一般被认为是可以随便翻查的,只要这种翻查不造成垃圾的污染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一方的工作就行。

第二,一般情况下,企业所丢弃的垃圾中如果含有有关本企业的重要文件,企业在丢弃前都会对之做出认真的处理,以避免重要情报的泄露,比如对要扔掉的文件用机器进行粉碎,对要扔掉的磁盘、光盘进行相应处理等。在做出这些必要措施之后,仍出现被竞争对手成功地从垃圾中拼组文件或恢复文件从而获取重要情报的情况,只能说企业的情报保密意识不强、处理措施不当以及处理的技术手段不高,反过来也表明竞争对手获取竞争情报手段的高明。

第三,更重要的是,企业所扔掉的垃圾是存放在公共场合或公共土地上,这意味着,企业一旦把垃圾扔掉,它就失去了对这些垃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理权,也就是说不管竞争对手如何从这些垃圾中采用怎样的手段获取重要情报,企业已经无权干涉了。这反过来也说明,放在家庭后院或公司停车场的垃圾仍然是私有财产,是不可以随便去翻查或取走的。

第四,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践上,许多因为在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中获取竞争情报所引起的纠纷的处理结果来看,也往往把这种行为看作是合法的。比如美国雅芳公司为了挫败其竞争对手玛丽凯化妆品公司的收购企图,需要了解对手的战略计划,除了使用一般的竞争情报方法以外,还雇佣私人收集玛丽凯公司的垃圾,从中寻找笔记、报告和备忘录,从而引起纠纷。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最后达成如下协议:雅芳公司可自由地拼组文件,但玛丽凯也有权查看从垃圾中找出的东西。深圳一家民营科技开发公司专门雇佣“破烂王”收集三家竞争对手的工业垃圾,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该“破烂王”向这家民营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了300多份有价值的资料,使之在竞争中保持了明显的优势。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加以约束,该公司的三家竞争对手对此行为无法阻止。

翻查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以获取竞争情报,虽然构不成违法,但是这种行为与社会道德伦理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为的背后隐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只要获取情报的方法是合法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可指责的。这种逻辑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除了情报获取方法以外,还存在有关对情报的内容、获取情报的目的以及如何加以使用等方面正当性的问题。事实上,不管你如何回答,都掩盖不了此种竞争情报行为在社会道德伦理上的非公正性。因此,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人员都不愿意将这种竞争情报行为为公众所知或被新闻媒体所发布,许多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公司也不允许他们的员工去翻查竞争对手的垃圾。

另一种典型的属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是空中侦察,即利用现代空中摄影技术在竞争对手企业或厂区上空进行拍照,以获取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竞争情报行为显然是合法的,因为拍摄者没有进入被拍摄者的领地,拍照的天空是公共拥有的,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任何法律规定或飞行标准,没有违反保密规定,也没有欺骗的行为。作为一个企业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单位(军事单位或部门除外),它的天空显然是开放的,而不是它所拥有的私产,只有在国家主权的意义上,才会有领空主权的概念,但即使这样也有范围的限制,领空主权的范围仅限于近地空域,而不限于外层空间。

这种竞争情报行为虽不违法,但是也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理由是:从竞争对手的上空拍摄获取情报会给对手造成损失,这种拍摄行为往往是在竞争对手不知情不留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这种拍摄行为还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也就是说,你拥有的先进空中拍摄侦察技术和设备竞争对手很可能并不具备。进一步来说,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其实是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于竞争情报活动实践来说往往并不是最为迫切的(最迫切的显然是规范和处理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条文的竞争情报行为),但这种竞争情报行为也确实为现行有关竞争情报活动的法律规定暴露其不足以及未来的修订提供了余地。

第三个典型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是“反求工程”(又称“逆向技术”或“逆向工程分解”),是指对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竞争对手的产品,经过拆卸、测量和化验,获取该产品的原材料组成、工艺技术和成本构成等经济、技术信息,以达到赶超竞争对手的目标。国际上对通过反求工程获取情报的做法一般认为是合法的,但是这种竞争情报行为如果以道德伦理的标准加以衡量仍然成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竞争对手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和时间代价才研发出来的关键技术,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并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对反求工程行为设置了限制条件或规定了其不可以实施的领域,比如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允许反求工程的实施,但条件是仅仅为教学、分析和评价的目的;日本《电路布局法》也允许反求工程,条件是仅为分析和评价所用;欧共体《关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法律保护》也认可反求工程,但也同样设置了类似的条件。这表明,反求工程的实施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仅不合乎社会情理,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地带的竞争情报

合乎社会道德伦理是竞争情报活动或行为的最高要求,也是最严格的要求,在这个地带,美国竞争情报工作者遵循的情况在世界上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美国戈登咨询公司曾对美国175家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经理进行过问卷调查,了解他们获取竞争情报的方法。调查结果表明,从合理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到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再到非法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竞争情报人员分别愿意采用的比例呈现出一个明显的降级分布的局面。从具体情况来看,明显属于非法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如“电子窃听竞争对手”、“使用敲诈或逼迫的方法获取信息”等很少被竞争情报人员所采用;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如“飞越竞争对手的新工厂”和“收集竞争对手的垃圾”,愿意采用的人也很少,只有“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解”,愿意采用的人稍多;而对于合理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是大多数竞争情报人员愿意采用的,从总体上看,对于合理合情的竞争情报行为,竞争情报人员愿意采用的比例普遍高于85%,这样的竞争情报行为主要有:查阅商业、财务刊物上的文章,分析财务报告,分析对手的广告战略、技巧、目标,获取股票交易机构的报告,查询第三方在线数据库,参加对手的展览时说明你是谁,获取招股说明书,分析竞争对手的招聘广告,雇佣大公司咨询并先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方法。

这表明,一方面,在竞争情报活动中,在合理地带行事已经成为美国情报学界和竞争情报工作者的共识,也表明美国竞争情报人员和企业界在规范自己的情报行为时正向着高标准严要求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是接受外来的调查采访,受访者可能要隐藏一部分真实想法,特别是隐藏那些必要时愿意采用非法行为和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的想法,真实的情况也可能没有人们想像的那样好。为了规范竞争情报工作人员的行为,美国的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对其成员发表了如下有关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准则:不断努力增加人们对该职业的尊敬和承认;热情、勤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持高度的专业化水平,避免所有的非道德做法;忠实地坚持和尊重自己公司的方针、目标和指导原则;遵守所有的使用原则;开始访谈之前,准确地讲出所有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的身份,组织;充分遵守信息保密的所有要求;在自己公司内,同第三方合同签订者,以及在整个专业内促进和鼓励对这些伦理标准的遵守。

这些原则典型地体现出了竞争情报行为要以社会道德伦理为基准的思想。

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富德公司对自己的情报工作人员提出了有关法律和伦理标准的指导原则,被称为“情报搜集工作的十诫”,其中至少有6条是完全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这6条分别是:第一条,介绍自己时不要说谎。第三条,不要对谈话录音。第六条,不要在访谈中故意误导别人。第七条,不要询问也不要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有关价格的信息。第八条,不要交换误导性信息。第十条,如果提供信息会使某人的工作或名声受到影响,不要强迫他提供信息。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已经基本上达成这样的共识:努力采用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手段来从事竞争情报活动。

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

应以法律为界

我国企业竞争情报边界到底设在哪里,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应当与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开展的现状相吻合,能推动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根据这条原则,我们只能适度地规范和约束我国企业的竞争情报活动和行为。那么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开展的现状究竟如何呢?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开展竞争情报活动的历史短、水平低,自我约束能力差,与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有较大的差距,非法的和不正当的竞争情报行为在企业竞争中广为盛行。这样判断的依据是我国制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对商业秘密和竞争情报活动与行为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等。这不仅不表明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争情报活动或行为规范上的完善,而是只能说明,在我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中,违法的竞争情报行为所涉及的面相当广泛,需要来自多个领域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前条件下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应当以法律作为边界,其内涵是,在我国企业的竞争情报行为或活动中,基本要求是不违法,主要应当在“灰色地带”里从事活动。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对社会道德伦理置之不理,而是说我们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是不违法。随着我国竞争情报活动开展的不断深入,业界法律观念和社会道德伦理意识的普遍增强,道德边界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视野,那时我们就会主要在合理地带里从事活动。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如果现在就以社会道德伦理为边界,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做法,而事实上企业难以做到,这个边界就“形同虚设”,而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企业竞争情报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全球竞争环境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作者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信息科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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