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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域名经济的法律问题

热度600票  浏览49次 时间:2011年5月05日 16:26
工业绞盘

浮现中的域名经济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仅在美国就有超过150家专业域名中介或拍卖网站,经营着数以百万计的域名;其他通用中介网站也时常可见域名的报价。号称全球最大域名交易网站的GreatDomains.com陈列着413,647 个域名供交易,平均价格为14,500美圆。

已成交的最贵域名竞价最高的域名

Business.com $7,500,000 America.com $10,000,000

Altavista.com $3,300,000 Celebrities.com $2,000,000

Loans.com $3,000,000 Texes.com $1,000,000

Autos.com $2,000,000 SportingGoods.com $1,000,000

(根据GreatDomains.com 的报告)

在中国,以domainpricing.com为代表的域名交易网站正在勃兴。

一个年交易额超过一亿美圆的以域名的转让、许可、合作等为主要形式的域名经济正在全球浮现。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识别性和资源稀缺性,内涵深刻、简明易记的域名正以几何级数增值(。Business.com 便在一年内增值50倍),域名经济的未来阳光灿烂。

1.域名的定义

域名(Domain Name),又称网址,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e.com 。

2.域名的特性

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

唯一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

专有性:任何一个域名仅属于该域名登记者,为其专有,具有排他性。识别性:任何一个域名都是域名登记者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记,这也正是域名的功能性。

无形性:域名存在于虚拟世界,无法物理性接触。

全球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

稀缺性: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域名长度的容忍程度是有限的;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具有真实表面含义的组合日益稀少(据统计,权威的《韦氏辞典》中95%的英语词汇已被注册为域名)。尽管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增加新的顶级域名,但人们对以“。com”为代表的顶级域名的偏爱未有些许退减。这些都造成了可用域名的稀缺。

3.域名经济学浅析

域名是一种资源,其配置自然遵从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域名经济学即是研究在各种可供选择的使用方式中配置域名资源,以满足人类发展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需求的一门科学。

(1)域名,作为一种资源,是稀缺的、非零价格的。

(2)域名的需求与供给具有非均衡性。

(3)域名市场为完全竞争的、开放的全球化市常

(4)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为域名的转让、许可、合作等。

(5)域名交易双方都须进行时间选择与风险决策的全盘考量。

域名经济的法律规范

任何经济都无法规避法律的规范,源于虚拟世界的域名经济同样如此。基于现有的法律环境,域名经济应至少受到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规制。尽管依据现有域名登记规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自由登记并享有“。com”、“。net”等项下的国际顶级域名,只须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登记费即可;其使用、转让等亦无严格限制。然而,自由总是相对的。上文域名中的“abcde”部分(即注册者的创造性部分)就常常引发法律争议,主要涉及到民法中的姓名权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权、商号权等。另外,域名交易又离不开商法的调控;域名交易的全球化又会涉及到国际法冲突等。

1.域名的法律定位

(1)由于域名可为登记者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

(2)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域名构成一种智力成果。

(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域名符合“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构成一种知识产权。

(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权。

(5)域名在其注册成功之时就已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或/与商品信誉,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强化,这就决定了域名又具有一定的商誉性。

2.域名所有权人的法律保护

(1)民法保护: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前文已论述了域名的知识产权性,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3.域名交易的商法保护

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

(1)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许可: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2)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域名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4)域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之,域名经济及其法律规范是十分新鲜复杂的课题,但客观实践又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面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域名经济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制约。本文仅是尝试,肯望各位网友批评赐教。唯愿中国的域名经济健康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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